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定制家具、生物质燃料及木材加工综合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3471.28万元(环保投资46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疆燕新国际家居产业园木材特色产业聚集区M-27号地块(地理坐标为:东经87°50′27.384″,北纬44°1′43.236″)进行项目建设,主要建设生产车间(建筑面积7290平方,二层轻钢结构,一层用于木材加工和生物质燃料加工;二层用于木质家具的生产、木质环保型面板家具生产、软包家具生产,并设置2间涂装设施间)、户外成品堆场(900平方)、综合办公楼(四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879.20平方米)、门卫室、公共用房等。项目以原木及废木料为原料,经锯切、打磨生产木材,年产木材(木板、木条、木片和木块)1万立方米;以原木板材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经机加工、拼板、打磨、贴木皮、喷漆、组装生产家具,年产1000套;以生物质秸秆、林业废弃物、废木料为原料,经剪切、破碎、筛分、造粒生产生物质燃料,年产4000吨(块状、颗粒状);布设加工生产线和相关配套工程。本项目生产和生活均使用电供热。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车辆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有关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垃圾填埋场所进行合规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实施工程人员生活垃圾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乌鲁木齐科发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
(四)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木质家具制造机加工、打磨工序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涂装工序废气、贴木皮、拼板冷压、软包家具海绵粘合工序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水帘柜+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木材加工锯切、切削、旋切、打磨工序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生物质颗粒燃料制造剪切、破碎、筛分、造粒工序废气由集气罩(四面软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厂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大气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五)运行期项目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的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六)项目废包装材料、废海绵、废面料按照普通工业固废进行合规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边角料、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物质燃料制造;废催化剂、油性漆渣、废过滤棉、絮凝沉淀池废浓缩液、废活性炭、废漆桶、废机油、废漆雾毡等危险废物采取了专用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最终交由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项目运营期水帘柜内的废水经沉淀池絮凝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垃圾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乌鲁木齐科发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
(八)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絮凝沉淀池、油漆仓库、喷漆房等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
(九)本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为:颗粒物2.652吨/年,非甲烷总烃0.756吨/年,颗粒物由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米东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非甲烷总烃由中国石油乌鲁木齐市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常压罐VOCs治理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
(十)建立完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一)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定制家具、生物质燃料及木材加工综合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三)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芯诚博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定制家具、生物质燃料及木材加工综合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3月18日第11次局务会研究审核检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3471.28万元(环保投资46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疆燕新国际家居产业园木材特色产业聚集区M-27号地块(地理坐标为:东经87°50′27.384″,北纬44°1′43.236″)进行项目建设,主要建设生产车间(建筑面积7290平方,二层轻钢结构,一层用于木材加工和生物质燃料加工;二层用于木质家具的生产、木质环保型面板家具生产、软包家具生产,并设置2间涂装设施间)、户外成品堆场(900平方)、综合办公楼(四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879.20平方米)、门卫室、公共用房等。项目以原木及废木料为原料,经锯切、打磨生产木材,年产木材(木板、木条、木片和木块)1万立方米;以原木板材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经机加工、拼板、打磨、贴木皮、喷漆、组装生产家具,年产1000套;以生物质秸秆、林业废弃物、废木料为原料,经剪切、破碎、筛分、造粒生产生物质燃料,年产4000吨(块状、颗粒状);布设加工生产线和相关配套工程。本项目生产和生活均使用电供热。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车辆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有关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垃圾填埋场所进行合规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实施工程人员生活垃圾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乌鲁木齐科发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
(四)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木质家具制造机加工、打磨工序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涂装工序废气、贴木皮、拼板冷压、软包家具海绵粘合工序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水帘柜+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木材加工锯切、切削、旋切、打磨工序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生物质颗粒燃料制造剪切、破碎、筛分、造粒工序废气由集气罩(四面软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厂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大气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五)运行期项目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的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六)项目废包装材料、废海绵、废面料按照普通工业固废进行合规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边角料、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物质燃料制造;废催化剂、油性漆渣、废过滤棉、絮凝沉淀池废浓缩液、废活性炭、废漆桶、废机油、废漆雾毡等危险废物采取了专用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最终交由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项目运营期水帘柜内的废水经沉淀池絮凝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垃圾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乌鲁木齐科发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
(八)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絮凝沉淀池、油漆仓库、喷漆房等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
(九)本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为:颗粒物2.652吨/年,非甲烷总烃0.756吨/年,颗粒物由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米东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非甲烷总烃由中国石油乌鲁木齐市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常压罐VOCs治理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
(十)建立完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一)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定制家具、生物质燃料及木材加工综合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三)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