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查询,发现你(单位)施行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拒不实行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气候应急呼应办法。(成都市重污染气候黄色预警期间进行打磨等涉气工序作业)
以上现实,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查看(勘验)笔录(成环检勘字〔2024〕QL40104-1号)1份,共3页;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查询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4﹞QL4012201号)1份,共3页;现场相片(图片、印象材料)根据1份,共3页;光盘1张根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则。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成环罚告字〔2024〕QL009号),奉告你(单位)违法现实、处分根据和拟作出的处分决议,并奉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说、申辩。你(单位)在规则时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
根据《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则,我局依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规范》的规范,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议:
上述金钱于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缴款方法:凭本决议书到邛崃市市民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待缴款通知书出具后缴至邛崃市财政局账户。地址:成都市邛崃市司马大路368号北100米。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如不服本决议,可自本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自本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中止本处分决议的实行。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