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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剑客在行动:荆州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3·15维权剑客在行动:荆州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2025-01-17 乐鱼体育全站app网页版

  荆州新闻网消息(记者 肖琦 周凡)在《江汉风》“维权剑客在行动”315特别节目现场,荆州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委员会根据2012年的消费典型案例,作出了消费警示提示,发布315荆州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2年1月6日,公安县杨家厂镇新正街消费者万艳到工商所申诉:她于2011年3月7日在公安县一家店卖场以1480元购买了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于2012年1月5日下午7时左右自燃起火,造成数万元财产损失,要求厂家赔偿。经过工作人员经现场勘察和走访当天出警的消防官兵,了解到:2012年1月5日万艳家中停电,来电后家中起火,左邻右舍发现后拨打119。检查起火原因是洗衣机自燃起火,由于烟熏火烤,致其室内装璜和家中财物严重受损,初步估计造成经济损失5万多元。后通过调解,最终使消费的人万艳获得经济赔偿2.5万元。

  2012年1月8日消费的人在公安某珠宝专卖店购买了黄金项链、黄金吊坠、黄金手镯等3件饰品,总计人民币21743元。2012年5月初将其拿出佩戴,一个星期后,黄金手镯出现非常明显裂缝,遂于5月15日送到周大生专卖店做维修,5月21日取回后佩戴不到3天,手镯其它地方又有裂缝。工作人员调解中认为黄金手镯维修后又出现裂缝,这令花了钱的人商品失去信心,且商品上没有吊牌标签,故对消费的人退货要求予以支持。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消费者购买的黄金项链、黄金手镯按购买价格全额退货,共计人民币18083元,2、黄金吊坠的标签,由珠宝专卖店在总部补开后交予消费者并开具正规发票。

  2012年12月2日,吴某、夏某一行共15人,参加了由监利县阳光旅行社报团,宜昌市国际旅行社组团的赴台观光旅行。回程时,吴某、夏某等人在台湾阿里山某茶叶公司现场品尝后购买了“有嘉木”、“阿里山”牌乌龙茶,全款付清茶叶款12000余元,在某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900元的DVD影碟后,留下收件地址,分别由上述公司负责发货。回监利后一个星期,吴某、夏某等人如期收到货品,拆开茶叶外包装验货,发现生产日期为2008年3月,且外包装印制的保质期为两年,而内包装保质期为18个月;DVD也因质量上的问题无法读碟。吴某、夏某意识到上当受骗,遂到监利县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并提供了相应的购货发票及邮递凭证。

  该县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投诉后,通过监利县阳光旅行社与宜昌市国际旅行社接洽,电话告知该县消费的人在台湾消费受骗的情况,要求宜昌国旅尽快与台湾方面联系,妥善处理问题。想让他们从尊重大陆的法律和法规、尊重大陆消费者权益出发,最大限度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积极争取,最终达成调解,全额退回茶叶款和DVD影碟款。

  2012年4月23日周先生在荆州区荆沙大道某汽车品牌4S店花26万余元购买了一辆东风本田轿车,于5月8日在公安县交警大队上牌时,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告知该车发动机号与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网上通缉的一盗抢车辆的发动机号重号,要求周先生到广东东莞警方出具该车不是那辆盗抢车辆的证明,方可上牌。消费者周先生听到这一答复后,怀疑该车系翻新车辆,立即赶到荆州区找4S店经理理论,要求退车,4S店工作人员回答这辆车没有一点问题,认为是公安部门电脑查询系统存在弊端,只查证发动机号后七位数,才导致发动机号重号问题,不同意退车,为此双方僵持不下。

  5月11日上午,荆州区消委和维权三剑客工作人员一起来到该汽车品牌4S店,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中,荆州区消委工作人员认为,虽然发动机重号不是厂方和4S店的故意行为,但毕竟给消费的人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方面出发,4S店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后在荆州区消委和维权三剑客工作人员的共同调解下,4S店终于同意为广大购买的人退车。

  3月26日下午,石首一位消费者向石首市工商局打来电话,语气十分急促,声称自己存在银行的七万元不见了。后经银行的工作人员解释,当时这位消费者签字的时候是签的红双喜保底分红保险,所以存折上没有显示。

  3月27日,经过一天的调查取证,证实消费者确实是在办理该保险业务时,该银行没有告知。通过调解,该银行马上支付消费者现金七万元,并就工作疏忽给消费的人带来的不便向消费者道歉,另支付消费者车费、误工误餐费及20天的银行利息共计600元。

  2012年7月1日陈先生夜间入住沙隆达广场旁某宾馆,在深夜24时许,其右脚不慎踩中落地窗的挡风钢片,当即流血不止。遂拨打120电话入院急救,经检查,其右脚3根脚趾神经血管被割断。

  接诉后经过现场,发现该落地窗位于床沿旁40公分处,窗口焊接了4片刃口朝上的挡风钢片。据该酒店工作人员称,安置此钢片为防盗和挡风用,所以刃口较锋利,且在窗口内部从未设置防护栏。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酒店工作人员对伤者陈先生进行赔礼道歉,并一次性付清其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20000元。

  2012年8月5日,洪湖市大沙湖农场六分场渔民贾福强来到大沙湖总场农资经销商陈某的门店,购买渔药,说明书上以贾福强的鱼池大约需要12瓶左右的渔药。但陈某介绍说,要保证效果,剂量得加大,加大了一倍剂量,动手配了25瓶,并随贾福强一起来到鱼池现场,将其配好的渔药全部撒进了鱼池。第二天鱼苗大面积死亡,两三天后,死亡的鱼苗达2万余尾,损失近8万元。贾福强认为渔药是导致鱼苗大量死亡的直接原因,找到渔药经营户陈某,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因双方意见不一,遂投诉至大沙工商所。工作人员对鱼池进行了现场查看,在对经销商陈某经营门面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经营户还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属无照经营。经过向厂家和当地渔业行家进行咨询,对该起争议明确了责任:首先,陈某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销渔药,经营行为本身就违法;其次,陈某违反产品说明,擅自加大用药剂量,导致鱼苗在短时间内大量死亡。后经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了由陈某一次性赔偿5万元的一致意见。

  2012年5月消费者李某在沙市红门路津谷电脑城一楼手机店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价值手机4400元。6月手机使用时出现经常死机故障,消费者找商家,商家称要出钱才给维修。消费者认为不合理,拨打12315申诉,要求商家免费维修。经工作人员介入调查,手机属于性能故障,经过教育,商家最终按手机三包规定,为广大购买的人免费修理手机并更换了配件。

  消费者钟圆圆1月28日在湖北省公安县甘家厂镇某超市购买了一袋酒鬼花生,价值3元。2月2日食用时发现外包装显示生产日期2011年5月1日,保质期240天。消费者认为该食品1月1日已过期,要求商家解释赔偿。并希望工商部门查处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

  经工商部门介入调查后认定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确实存在,而商家也认识到自身没有及时清洗整理货柜主动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做了相应的解释,赔偿消费者人民币30元,工商部门也对该超市进行了立案查处。

  2012年3月13日,家住沙市区的李女士经朋友推荐到家居广场看中了一组儿童家具,以4800元买下。14日下午,家俱运抵时李女士发现其中的一组家俱上有破损。找商家,商家破损的家俱补刷了油漆,但损伤依然比较清晰。刚购买的家具就是“花脸”,李女士要求商家进行减价补偿或退货遭到拒绝后来到工商部门寻求帮助。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东城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验进货质检报告,执法人员认定家俱本身不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而是运送不慎造成。因整个事件中消费者不存在过错。故消费者的退货理由应予支持。经过执法人员的两次调解,商家最终为李女士退回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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